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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

株洲市人民医院网络网络安全等保护测评及重保服务询价公告

2026-10-16 895

株洲市人民医院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及重保服务

询价调研公告

 

根据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及医院信息化建设需要,株洲市人民医院拟对全院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及重要时期网络安全保障(重保)服务进行采购。欢迎符合资质条件、具备服务能力的优质供应商踊跃参与,现将相关调研事项公告如下:

一、询价调研内容:

1、项目名称:株洲市人民医院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及重保服务

2、项目需求:

(1)服务内容要求

序号

名称

参数描述

1

等保测评服务

测评对象:HIS系统(三级)、LIS系统(三级)、EMR系统(三级)、PACS系统(三级)、株洲市人民医院官网系统(二级)。

1.协助采购人完成测评系统的定级备案工作。

2.通过访谈、检查、测试等测评方式了解已定级系统的安全现状,依照等级保护相关技术标准对系统进行逐项测评和整体测评,完成网络安全等级测评工作并提交上述系统的《整改问题清单》。

3.协助整改并根据复测结果编写和提交上述系统的《信息系统等级测评报告》。

2

重保服务

在国家重要特殊活动时期,如重要会议、重要活动、“护网行动”、省市应急演练等时期,提供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现场或远程方式开展网络安全保障值守工作,及时通报预警网络安全隐患,协助处置网络安全事件,并对监测过程所产生的数据及结果进行管理,协同多家技术支撑单位、安全厂商及网络安全专家保障整个过程的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提升重要的安全保障能力。

由于用户单位可能缺乏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因此在演练期间需要派驻具有攻防演习经验的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驻场安全值守服务,通过实时监测网络异常流量实现分钟级的安全应急响应,增强用户单位在攻防演练期间的安全事件分析处置能力,避免在演练期间造成重大失分。

(2)等级测评的整体要求

1.供应商应详细描述本次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的整体实施方案,包括项目概述、等级保护测评方案、测试过程中需使用测试设备清单、时间安排、阶段性文档提交等。

2.供应商应详细描述测评人员的组成、资质及各自职责的划分。供应商应配置有测评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本次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工作。

3.本次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实施过程中所使用到的各种工具软件由供应商推荐,经采购人确认后由供应商提供并在信息系统等级保护测评中使用。

4.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需要的运行环境(如场地、网络环境等)由采购人提供,供应商应详细描述需要的运行环境的具体要求。

(3)供应商资质要求

1.具有公安部第三研究所颁发的《网络安全服务认证证书等级保护测评服务认证》有效期内证书,提供有效期内证书复印件

2.具有中国网络安全审查认证和市场监管大数据中心颁发的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证书(信息系统安全运维、信息安全应急处理、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提供有效期内证书复印件;

3.具有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网络安全应急服务支撑单位证书(乙级)或者网络安全服务认证证书(检测评估),提供有效期内证书复印件;

4.具有数据安全服务能力评定资格证书(一级)或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受管理级2级及以上(DCMM)证书,提供有效期内证书复印件。

(4)供应商服务经验要求

具有3个及以上同类等级保护测评服务经验,提供合同复印件。

(5)服务人员要求

供应商拟投入服务人员需满足以下任意条件之一:

1.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1人)须同时持有网络安全等级测评师(高级)、数据隐私安全专家CDPSE、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互联网技术(中级)、重要信息系统保护人员CIIPT、云安全知识证书CCSK;

2.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1人)须同时持有网络安全等级测评师(高级)、数据安全工程师、服务项目经理ITSS、软件测评工程师、信息网络安全专业人员认证应急响应保障员INSPC。

注:提供有效期内证书复印件及近3个月内任意1个月供应商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原件备查。

二、有意参加调研的公司请在公告有效期内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递交如下资料(所有资料需加盖公章并按如下顺序):

1、公司执照;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报价单;

4、符合项目需求的证明材料。

三、资料上传时间:2026年10月16日至2026年10月19日

邮箱:289006839@qq.com  联系人:何昆15907330101

四、其他说明

    1、本次询价调研所有供应商自愿参与,调研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供应商自行承担资料编制、对接沟通等全部成本。

2、我院对所有调研资料、报价信息严格保密,不对外公开、不用于其他用途。

3、供应商提交的所有资料须真实、合法、有效,若存在弄虚作假、虚报资质、虚假报价等情况,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参与资格,纳入我院供应商黑名单。

4、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株洲市人民医院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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